“二道桥温泉”开发项目招商引资连同“二道桥温泉”酒店现有资产整体转让一并挂牌公开征集投资方,故招商引资的投资方须同时受让“二道桥温泉”酒店现有资产。
一、资产转让主要披露事项
(一)本次交易所涉 “二道桥温泉”酒店现有资产均归属于康定卡拉卡尔温泉旅游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卡拉卡尔公司”)。经批准,由康定市兴睿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睿公司”)作为申请人在交易所挂牌。
(二)资产现状
酒店现有配套用房包括温泉浴池房、茶楼、餐厅、宾馆等,建筑面积合计约4416.34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面积约3617.54平方米(权证面积2666.62平方米),主体建筑结构为框剪结构,总楼层1至5层,设计用途为商业用房;建筑物简易装修,上下水、电、讯、网络均通,安装消防栓系统,室内维护保养一般。
本次转让的所有资产均无抵押、担保、租赁情况。
1.土地使用权情况
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康国有(2012)第615号;土地证载用途、实际用途: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性质: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5931.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年限:40年,至2052年7月19日。
2.房产情况
(1)与点楼
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康定县字第201101451号;规划用途:商业用房;建筑面积:1729.1平方米。
(2)浴池与茶楼
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康定县字第201101449号;规划用途:商业用房;建筑面积:937.52平方米。
(3)其余建筑物
房屋所有权证均未办理;建筑面积:950.86平方米。
3.另有其他构筑物、酒店相关设施、设备若干(以实际交付为准)。
(三)资产转让的挂牌底价为经批准机构备案的评估价格。
(四)资产移交事项
1.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兴睿公司代卡拉卡尔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与投资方办理不动产产权过户手续,并移交全部资产:
(1)投资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
(2)投资方已支付“二道桥温泉”开发项目招商引资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的。
2.需办理不动产产权过户的资产是指编号为康国有(2012)第615号的土地使用权证所涉的土地使用权,和编号为房权证康定县字第201101451号、房权证康定县字第20110144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所涉的房屋。
对于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其余建筑物,兴睿公司以及卡拉卡尔公司均不负有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的义务。
3.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投资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及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若因投资方原因无法及时办理过户的,相关风险由投资方自行承担。
4.兴睿公司自《康定“二道桥温泉”酒店现有资产转让协议》生效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投资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5.在资产完成移交前,兴睿公司对资产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兴睿公司保管义务期限最长不超过自《康定“二道桥温泉”酒店现有资产转让协议》生效次日起10个工作日,从第11个工作日起之后的保管义务由投资方自行承担。
6.办理资产移交过程中所产生的拆除费、搬运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由投资方自行承担。
(五)税费承担事项
1.兴睿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投资方出具资产转让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增值税费由兴睿公司承担。
2.不动产在办理过户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兴睿公司和投资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六)其余事项详见《康定“二道桥温泉”酒店现有资产转让协议》。
二、招商引资主要披露事项
(一)本次交易所涉“二道桥温泉”开发项目由康定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经批准,由兴睿公司作为申请人在交易所挂牌。
(二)项目总投资不低于人民币1.6亿元。
(三)依据《康定市招商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的有关规定,投资方应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至康定市人民政府指定账户。待投资方按照约定完成升级改造全部工程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保证金一次性无息返还。若投资方未按约定如期完成项目建设、验收的,视为投资方违约,康定市人民政府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四)投资方自招商引资协议生效之日起2年内须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并竣工验收合格。建设过程中,投资方应确保项目正常开发和投入足额的建设资金,务必保障建设工程进度,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停工、停建等现象(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五)投资方应按照旅游景区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二道桥温泉”酒店重新打造升级。同时,投资方应制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酒店建设设计方案,规划设计需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建筑风格应符合城市总体风貌。同时,相关方案应报康定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通过。
(六)项目开发范围包括“二道桥温泉”酒店原址及周边新增18亩土地。周边新增的18亩土地不在本次交易所涉资产转让范围内,投资方有义务按照土地 “招、拍、挂”程序另行合法取得。
(七)投资方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在温泉区域的施工建设应最大限度降低对地质的破坏,确保温泉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
(八)未经同意,投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转让开发项目,且不得转让取得的项目所涉土地使用权。
(九)“二道桥温泉”的采矿权原归属于卡拉卡尔公司。现采矿权已经到期,卡拉卡尔公司已向主管部门申请恢复采矿权,尚未获得批准文件。故本次交易所涉资产转让部分不包含采矿权。待卡拉卡尔公司恢复“二道桥温泉”采矿权后,投资方须有偿使用采矿权。投资方自完成对“二道桥温泉”项目的升级改造并开始营业之日起向卡拉卡尔公司支付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由投资方与卡拉卡尔公司另行协商。
(十)酒店升级改造完成后,投资人须经有权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十一)其余事项详见《康定“二道桥温泉”开发项目招商引资协议》。
三、投资方担保义务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义务
1.投资方在取得“二道桥温泉”酒店现有土地使用权【编号为康国有(2012)第615号土地使用权证所涉宗地】时,须将土地使用权全部抵押给兴睿公司。
2.投资方取得现有酒店周边新增的18亩土地使用权后,须将该宗地的使用权全部抵押给兴睿公司。
3.若投资方按期、按要求完成投资项目的开发建设并经有权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以上两宗土地使用权抵押解除。
4.具体事项详见《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
(二)资产回转义务
1.若因投资方的重大违约行为导致《康定“二道桥温泉”开发项目招商引资协议》、《康定“二道桥温泉”酒店现有资产转让协议》被解除的,投资方应将以下资产转让给兴睿公司:
(1)投资方已持有的土地使用权(编号为康国有(2012)第615号的土地使用权证所涉宗地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2)投资方未来可能取得的现有酒店周边新增的18亩土地使用权(具体土地使用权信息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为准)。
(3)投资方在“二道桥温泉”开发项目中的在建工程。
2.兴睿公司购买上述资产的价格为:
(1)投资方在交易所受让“二道桥温泉”酒店现有资产中所涉土地使用权价格。若底价受让的,该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为评估价即人民币 1211.79万元;若溢价成交的,按溢价比例、以评估价为基数计算交易价格;
(2)投资方未来取得现有酒店周边新增的18亩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不计息、不含相关税费);
(3)投资方已投入的“二道桥温泉”项目建设资金总额的90%(不计息)。建设资金总额应经专业机构评估确认;
(4)兴睿公司应支付的交易价格还应在以上费用总额中扣除以下费用:
兴睿公司已向交易所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以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准,不计息),和兴睿公司在办理“二道桥温泉”酒店现有资产不动产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时所缴纳的全部税费(以相关部门出具的票据为准,不计息)。
3.其余事项详见《康定“二道桥温泉”资产回购协议》。
四、意向投资方审慎义务
(一)意向投资方务必在报名前进行实地勘察,并了解当地的投资政策、税收政策等,自行评定投资风险,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意向投资方一旦在交易所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即视为对招商引资的条件、转让资产的现状(包括瑕疵部分)和资产转让条件完全清楚并同意。
(二)兴睿公司通过交易所披露的所有合同本文均为格式合同。意向投资方务必在报名前仔细阅读所有合同,一旦完成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均视为对合同内容完全清楚并认可。
五、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方式
(一)公告期限届满后,交易所将报名登记情况书面告知兴睿公司。
(二)由康定市人民市政府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对意向投资方资格进行评审。
(三)由评审小组通知各意向投资方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酒店建设设计方案,各方案一式二份,均应密封提交。
(四)评审小组按照旅游景区、城市规划,以及建筑风格是否符合康定城市总体风貌等要求,对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小组作出的评审结果为是否符合要求,不作排名。
(五)评审小组将评审结果提交兴睿公司。
(六)兴睿公司依据评审结果进行资格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交易所。
六、投资方遴选方式
(一)若兴睿公司确认的意向投资方仅有1家的,则该投资方为最终投资方。该投资方以资产转让的挂牌底价受让“二道桥温泉”酒店现有资产;
(二)若兴睿公司确认的意向投资方为2家及以上的,由交易所以资产转让的挂牌底价作为竞价起始价,组织各意向投资方进行网络竞价。最高有效报价的意向投资方作为最终投资方,其最后报价为受让“二道桥温泉”酒店现有资产的成交价。
七、合同事项特别说明
兴睿公司通过交易所披露《康定“二道桥温泉”开发项目招商引资协议》、《康定“二道桥温泉”酒店现有资产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和《康定“二道桥温泉”资产回购协议》共4份合同。4份合同为相互关联且不可分割的合同。
(一)若兴睿公司确认的意向投资方仅有1家的,自兴睿公司向交易所发出书面确认通知之日起,《康定“二道桥温泉”开发项目招商引资协议》和《康定“二道桥温泉”酒店现有资产转让协议》即成立并生效。
(二)若兴睿公司确认的意向投资方为2家及以上的,自交易所提供的网络竞价系统确认最高有效报价和最高有效报价人时,《康定“二道桥温泉”开发项目招商引资协议》和《康定“二道桥温泉”酒店现有资产转让协议》即成立并生效。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协议》自《康定“二道桥温泉”开发项目招商引资协议》和《康定“二道桥温泉”酒店现有资产转让协议》生效之日即成立;自投资方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生效。
(四)《康定“二道桥温泉”资产回购协议》自《康定“二道桥温泉”开发项目招商引资协议》和《康定“二道桥温泉”酒店现有资产转让协议》生效之日即成立。若因《康定“二道桥温泉”开发项目招商引资协议》或《康定“二道桥温泉”酒店现有资产转让协议》任一合同解除时(解除合同的条件详见合同内容),《康定“二道桥温泉”资产回购协议》即生效。
(五)项目成交后,无论投资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六)投资方有义务签订以上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的,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不得对以上合同作出实质性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