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审发﹝2021﹞166号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局,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现就停止受理相关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7月1日零时起,我厅和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审批局停止受理建办市〔2021〕30号文件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同时,我厅停止受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首次、延续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外,2021年7月1日零时前企业已在资质审批系统中提交申请的,有关审批部门继续受理并按照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二、为做好政策衔接,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本通知第一条所列各项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除外)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上述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三、请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审批局按照建办市〔2021〕30号文件要求,做好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备案制、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化审批服务方式等工作。
四、下一步建设工程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改革事项,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排部署执行。
附件:四川省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申请的建设类企业资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