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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

2018-08-01 15:09:44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

    (二)规范预算编制。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要及时下达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并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本级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设立和预算安排的基本依据。实行项目预算滚动管理。

    (三)严格预算执行。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及时下达拨付资金,建立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增支政策,应先通过部门调整支出结构予以解决。部门无力调剂确需追加预算的,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和财政资金审批权限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四)严格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预算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二、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五)严格专项资金设立。新设立专项资金,部门应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未经上述程序和同级政府批准,不得新设专项资金。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六)清理整合专项资金。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要求,全面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取消执行到期、功能模糊、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归并用途趋同、投向重复、规模较小的专项资金,调整政策对象交叉、区域范围重叠的专项资金,并对归并整合形成的专项资金重新梳理界定资金使用方向,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动态调整具体项目安排,确保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推进实施。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七)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合理界定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以产业引导基金、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推动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企业资本、民间资本重点投向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建立完善公共领域社会投入机制,积极推行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八)规范资金分配下达。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分配决策机制,主要采取竞争立项、因素测算、规划分配、据实据效等资金分配方法。严格资金分配下达时限,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于30日内分配下达。本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应于同级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分配下达。

    (九)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发放与争取和组织实施项目有关的奖励、补贴等。

    (十)强化激励约束。将专项资金管理作为部门政府绩效管理和市县财政运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严格评价结果运用。建立考核评价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次年预算安排和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严格国库资金管理

    (十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全面清理现有财政专户,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监控,清理撤销不符合规定设置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十二)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应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收付范围。完善国库集中收付运行机制,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必须于2014年底前全面恢复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和财务管理权。加快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严格实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三)规范财政借垫款管理。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限期收回。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四、严格政府债务管理

    (十四)严格规范债务管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将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完善债务管理考核问责机制,将政府性债务作为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对超过预警线的市县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坚决守住风险底线。按照“谁举借、谁偿还”原则,明确偿债责任,编制偿债计划,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十五)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扩大编制范围,完善制度机制。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严格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

    五、全面公开预算信息

    (十六)公开政府预决算。全面公开经同级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按经济分类公开。

    (十七)公开部门预决算。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单位)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按经济分类公开。在此基础上,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十八)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并对增减变化原因进行说明。同时,部门“三公”经费决算应细化公开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信息。

    (十九)公开其他预算信息。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深入推进其他预算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公开基层政府专项支出分配情况,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和“三农”等专项支出。有序组织公开本级政府债务和部门(单位)政府债务情况,并结合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逐步公开地方政府资产负债状况、收入费用情况等。结合绩效预算管理改革工作实际进展,积极推进绩效预算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公开本级制定的所有财税政策和规章制度。

    六、严肃财经纪律

    (二十)严禁违规乱发钱物。严格执行国家津贴补贴政策,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一律不准发放与争取专项资金有关的任何奖励。强化预算约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津贴补贴预算。严格执行工资直发规定,津贴补贴不得发放现金。全面规范会计核算,不得用非津贴补贴科目核算发给个人的津贴补贴。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及时纠正违规支付、乱发津贴补贴等行为。严格决算审查,对超标准、超范围列支津贴补贴的不得纳入决算批复。

    (二十一)加强专项资金监督。建立全过程专项资金监督机制,严禁虚列支出,严禁挤占挪用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重点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社会关注度较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发展专项资金、涉农资金、扶贫资金、教育科技和文化等领域专项资金监督,加强项目投资评审,推进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分配管理公开透明。

    (二十二)清理规范财税优惠政策。坚持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确定的原则,全面清理规范越权减免税、先征后返政策等财税优惠政策。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立即整改。

    (二十三)实行资金风险综合防控。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防范资金风险。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资金运行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审计部门要将重点领域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监察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财政资金管理领域违纪违规行为。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及财政供养人员基础管理的监督。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加强资金风险动态防控管理,并将具体责任细化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二十四)严格违纪违规问责惩戒。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追究违纪违规责任,严格逗硬处罚处分。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坚持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将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结合,严厉惩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