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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江县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白姑村砂场

2020-09-14 15:35:54

项目编号 GR2018SC1001489-2 项目分类代码 C02
资产类别(实物) 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 雅江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方类别 法人 挂牌价格 852000.000000
挂牌期间 10 挂牌日期 2018-10-11 00:00:00
是否自动延期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标的名称: 雅江县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白姑村砂场
项目编号: GR2018SC1001489-2 挂牌价格(万元): 85.2
首次挂牌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2018-10-11
挂牌截止日期: 2018-10-24
资产概况: 详见资产明细表
转让方承诺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步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官网(www.swuee.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

情况
转让方名称 雅江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管集团部门名称 雅江县财政局
住所/注册地址 雅江县步行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袁清蓉
注册资本(万元) 100.000000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3325060309800P
经营规模 小型
产权转让行为

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雅江县财政局
批准单位名称 雅江县人民政府
批准文件类型及文号 文件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万元) 85.2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一、如本项目仅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按照不低于挂牌价与转让方直接签约。
二、如本项目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所有意向受让方须到现场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统一组织的网络竞价,否则视为放弃竞价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竞价场地与竞价时间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另行通知。
三、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当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费细划标准》(西南联交【2014】19号)物权类交易项目收费标准支付经纪代理服务费。
四、本次交易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五、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合同》。
六、付款期限: 分期付款:分两期缴纳出让金,第一期在《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缴纳出让金成交价的50%,剩余的50%在签订合同起11个月内缴清至雅江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须含有“砂石生产、销售”。
二、本次经营权出让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于公告截至日17:00时前交纳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每个意向受让方仅能交纳交易保证金30万元或60万元(保证金详见资产明细表),以到达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账户名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成都分行;账号:7411010182600211211
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不得采用现金的方式存入银行账户。
五、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主体资格类资料:
三证合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2、其他类:受让申请书、受让承诺、承诺函

重大事项披露

一、本次出让标的为一次性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期3年,共计10个区域标段(详见资产明细表)单独出让,采砂方式为旱采、机采。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砂石资源管理办法》、《甘孜藏族自治州款餐资源管理条例》、《雅江县河道砂石规划》、《年度实施方案》以及《雅江县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进行有序、科学的开采,违者转让方有权解除《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并全额扣收环境恢复保证金。
二、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河道内砂石料场,并在《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分二期向转让方指定账户缴纳环境恢复保证金(环境恢复保证金为总出让金的20%),第一期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之内缴纳50%,第二期环境恢复保证金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8个月内缴清。转让方收到该笔款项后,应当向受让方出具法定的收款凭证。环境恢复保证金在受让方按时按量完成砂石开采并按要求完成环境恢复后,转让方将受让方所缴纳的环境恢复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还至受让方指定帐户。如受让方逾期未缴纳出让金及环境恢复保证金,转让方将取消其砂石开采权,没收其开采生产的余量砂石,受让方无条件将机械设备人员撤离采砂现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受让方自行恢复砂石料场的环境,如逾期未恢复的,将依法强制执行环境恢复责任。 
三、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脚泥堡砂场或白姑砂场后,受让方应及时聘请第三方机构编制《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方案》(编制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受让方必须在三个月之内完成方案编制报批工作),待《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土地复垦及植被恢复总费用作为环境恢复保证金,受让方分两期缴纳,第一期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之内缴纳50%,第二期环境恢复保证金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8个月内缴清,转让方收到该笔款项后,应当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环境恢复保证金在受让方按时按量完成砂石开采并按方案完成环境恢复后,转让方将受让方所缴纳的环境恢复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还至受让方指定帐户。如受让方逾期未缴纳出让金及环境恢复保证金,转让方将取消其砂石经营权,没收其开采生产的余量砂石,受让方无条件将机械设备人员撤离采砂现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受让方自行恢复砂石料场的环境,如逾期未恢复的,将依法强制执行环境恢复责任。 
四、转让方统一按相关规定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或《采砂证》,并聘请第三方编制单位编制环评报告表、水土保持报告书,获得批文,以及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受让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受让方必须按照水务、环保、国土、安监等部门要求对砂石料场进行规范性建设,建设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未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规范性建设,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五、本次出让标的中,脚泥堡砂场涉及的青苗补偿费等共计费910720元;白姑砂场涉及的青苗补偿费等,共计费用704320元由受让方在《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由转让方按规定补偿给原业主。
六、受让方须按照开采范围进行采砂活动,不得超范围、超量开采砂石;自觉遵守河道内禁采期(禁采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1日)、河道外、河道内禁采区的规定。
七、取得砂石资源经营权的受让方须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雅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转让方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采砂证》的规定和《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作业;
(2)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封冻期采砂作业;
(3)不得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或《采砂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继续采砂作业;
(4)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工程、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
(5)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
(6)砂石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不得哄抬、囤积砂石,扰乱砂石经营秩序;
(7)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八、进行砂石开采时人身安全问题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按照转让方要求为采砂作业人员购买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险金额80万人身意外伤害附加6万人身意外医疗)。砂石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废料由受让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九、受让方不得以倒卖、出租及出借等任何形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或《采砂证》规定的全部或部分砂石开采权。受让方不得将砂石资源开采权转给他人开采经营,禁止将砂石料场倒卖。
十、受让方对堆砂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受让方应自行考虑堆砂场位置,并报转让方备案,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十一、受让方应在开采权到期前一个月,对开采范围内所涉及的临时设施、建筑物及河岸等按照河道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拆除并负责修复,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否则转让方将全额扣收其交纳的环境恢复保证金。
十二、每个区域标段分别征集意向受让方,每个意向受让方仅能受让最多两个区域标段,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法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法人,不得同时参加同一个区域标段的受让。
十三、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期限届满,《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自动终止,除机械设备以外的基础设施(如道路、堡坎、料场等)转让方将无偿收回。
十四、如受让方须前往现场查验标的,须联系转让方后方可查验标的。(联系人:邱老师;咨询电话:15183628882)   

保证金详细 交纳金额(万元) 30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交纳
保证事项 注:产权交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金处置方法的,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处置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处置办法

1、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依据交易合同约定转为履约保证金或者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2、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书》后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7)受让方拒绝签署成交文件或放弃受让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一个月内非因转让方原因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在其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转至转让方进行处置。

披露附件
名称 操作
资产明细表.pdf 下载
雅江县河道外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合同.pdf 下载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协议转让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其他方式:金马甲网络系统现场动态报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刘老师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028-86122171
项目报名联系: 许老师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028-86123311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本所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投资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仅仅基于本所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投资决定,亦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投资方参与投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所指定的交易平台,意向投资方应通过第四产权平台参与项目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四条意向投资方应按照第四产权平台要求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五条意向投资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投资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竞价的,均视为意向投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投资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第六条本所对挂牌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本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方一旦提交报名,即视为其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认可项目公告及附件的全部内容。若因挂牌标的未披露的瑕疵或风险而产生的责任,应向挂牌申请人主张。

第七条意向投资方应当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意向投资方应在公告披露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平台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账户为准)。意向投资方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并按照提示正确填写识别码。若因意向投资方未填写识别码或识别码填报错误造成本所无法及时确认投资资格的,由意向投资方自行承担责任。

非本人账户划转保证金的,意向投资方应当提供代付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2个及2个以上意向投资方联合投资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联合投资行为及联合投资各方资格条件应满足公告要求。

(二)联合各方应签署《联合投资协议》参考文本下载,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投资协议》应当载明各联合投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牵头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投资协议》须经公证处公证(联合各方均为非自然人的或均为直系亲属的除外)。

3.联合各方以牵头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第十条若意向投资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后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若意向投资方的投资申请未被受理或投资资格未被确认,其交纳的保证金将按照交易规则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一条挂牌标的公告截止日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投资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二条意向投资方的投资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参与竞价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意向投资方应及时关注项目动态和本所信息通知,并对参与网络竞价的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参与竞价或因自备的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投资方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竞价活动:

(一)交易平台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或本所网络出现故障的;

(二)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三)因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四)通过本所指定终端参与竞价活动时客户端出现故障的;

(五)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六)接到挂牌申请人或有权部门作出的暂缓竞价通知的。

第十五条暂缓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本所有权根据以下情形组织继续竞价或重新竞价:

(一)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继续竞价。继续竞价的起始价为暂缓前的最高有效报价,原最高有效报价者享有继续竞价时起始价的底价优先权;

(二)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竞价。

第十六条未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的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投资方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投资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投资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投资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投资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投资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投资方被本所确认为最终投资方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本所或本所分支机构签署成交文件。

“被本所确认为最终投资方”是指:1.以协议成交的,意向投资方的资格获得本所确认时,即被视为本所确认为最终投资方;2.以非协议方式成交的,根据本所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最终投资方。

第十九条 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投资方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

第二十条 本所在确定最终投资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投资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至本所指定账户,且交易双方付清交易服务费后,本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服务费细化标准》(西南联交〔2014〕19号) 收取交易服务费;如项目公告有不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