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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服务行为规范

2023-05-14 17:45:12

依据《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现场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川政公〔2019〕26号)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甘孜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现场各方主体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有序、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发改〔2019〕509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 号)、《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方主体在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相关行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交易平台工作人员是指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现场管理服务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本规范所称项目业主是指进入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的项目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资产处置人等。

本规范所称项目监督人员是指在交易中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工作人员和业主单位委派的监督人员,简称“项目监督人员”。

本规范所称评标(审)专家是指在交易中心开展交易项目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含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商定小组等)组成人员。

本规范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政府采购)代理、拍卖等中介服务的组织。

本规范所称投标人(包括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等公共资源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法人单位、团体组织或自然人。

本规范所称竞买人是指参与国有建设用地(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处置等公共资源项目拍卖、挂牌竞价活动的法人单位、团体组织或自然人。


第二章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条 职业道德规范:

(一)政治坚定。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忠于祖国。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权威,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严守国家秘密,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三)忠于宪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学法、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维护法律尊严。

(四)服务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和各方交易主体排忧解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五)恪尽职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勇于担当,求真务实,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六)公正廉洁。严于律己,牢记党纪红线,守住法律底线,提高道德高线,不玩忽职守、不滥用职权、不徇私枉法,维护公平正义,严守商业秘密,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各方交易主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团结协作。坚持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不搞自由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第五条 形象规范:

(一)上岗应着正装,佩戴工作牌,党员应佩戴党徽,禁止穿背心、吊带裙、超短裙、短裤、拖鞋等。

(二)仪表端庄,男士不得蓄胡须、留长发,女士不得浓妆艳抹,佩戴饰品应庄重得体。

(三)举止文明,坐姿端正,站姿挺立,展示良好的精神面貌。

(四)保持办公桌面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第六条 语言规范:

(一)接待服务对象应主动招呼,使用“同志、您好、请坐、请问您办什么事情、我能为您做什么” 等礼貌称谓和文明用语。接听服务对象电话时应使用“您好,这是交易中心××科”、“请问您有什么事”等文明用语。

(二)应使用与服务对象便于沟通的语言,提倡使用普通话。与服务对象交谈时,要口齿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用语文明。回答问题要主动热情、有问必答,不得冷落、刁难、训斥服务对象,严禁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有损形象的语言,如“我不知道,问别人去”“别啰嗦,快点讲”、“你去投诉好了”、“有意见找领导反映”、“没看见我在忙吗”、“怕麻烦你就不要办”、“这是规定,你懂不懂”等服务禁语。

(三)办理业务时,应使用“请稍候”、“对不起,您还缺少XX材料,我现在把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给您”,“对不起,根据XX规定,您的XX不能办理,请理解”,“您慢走,再见”等文明用语。

(四)当服务对象给予表扬时,应回答“谢谢,这是我们应该做的”;当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时,应回答“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对不起,如果我工作中有失误,请您指正”等文明用语。

第七条 管理服务现场行为规范:

(一)首问负责。服务对象询问、咨询职责范畴的事项,详细解答并对解答结果负责;不属于职责范畴的,准确告知服务对象应去XX科找XX岗位并积极引导。

1.接待服务对象要面带微笑、自然真诚,言行举止要和善、庄重、得体;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要仔细倾听、虚心接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依法依规不能满足的服务要求,应耐心解释说明,不得与服务对象争论。

2.当服务对象出现责备、谩骂、甚至恶意抓扯等不当言行时,应顾全大局,保持克制,并及时联系值班领导和安保人员协调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

3.向服务对象出具的单据、通知等材料,应表述完整、字迹清楚、准确无误。

(二)一次告知。解答有关服务事项的疑问、受理服务事项时,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法定条件、申请材料、法定程序、承诺时限等信息;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限时办结。对现场服务事项公开承诺办理时限,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四)交易现场管理服务:

1.审核(验)交易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提交项目批复文件、交易公告等交易条件资料,及时安排交易场地,发布交易公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

2.项目交易当日,按照交易项目的特点、流程,做好场所、设备、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公开交易项目的场地、交易时间等信息。

3.查验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到场人员和项目监督人员资料,核验身份,发放工作牌。

4.指引交易各方人员有序进入当次项目交易场地,维护交易场所公共秩序,及时制止抽烟、吵闹等影响现场交易的行为。

5.项目交易过程中,适时提醒、督促交易相关方佩证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6.项目需要评标的,提醒、督促、引导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监督人员全程监督下安全移送项目资料到指定评标室,作好项目评审资料移送、交接记录。

7.项目资料进入评标区(室)后,关闭门禁,做好值守,防止人员擅自进入评标区(室)。

8.如有需要应按规定提供评标(审)专家的抽取服务,遵守专家抽取终端现场规定,正确查验项目专家抽取资料,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完成专家抽取操作,密封打印专家名单并交由项目监督人员签字、保管。

9.督促有关人员正确核验评标(审)专家身份;对需要通过专家身份验证系统查验专家身份的,应协助专家完成查验。

10.督促评标(审)专家、确需进入评标区人员在进入评标区(室)前封存通讯工具、行李。

11.评标期间,管理值守评标区、监控区门禁,防止非评标(审)专家人员未经允许进入评标区、监控室,防止评标(审)专家未经允许离开评标区,对进出评标区人员如实登记;适时提醒监督人员核实、处理通过门禁出入评标区的资料。

12.对隔夜评标项目,提前作好休息室、车辆、监控等隔夜评标准备,会同项目监督人员监督评标(审)专家到指定休息室休息;隔夜期间,全程值守,防止人员擅自进出休息区、评标(审)专家对外联系,如实记录隔夜休息过程。

13.因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需要补充抽取评标(审)专家的,及时通知专家抽取终端操作人员到场;需要封存项目资料的,提供封存条件并予以登记,依法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时,督促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解封资料并完整移入指定评标室。

14.项目交易结束后,督促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整理资料,及时清理开标(拍卖)室、评标室,关闭设备设施。

15.牵头处理、如实记录涉及场内公共秩序、场所管理、设备设施的异常情况,及时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安全隐患,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问题,主动报告领导或请求相关人员协助办理;对办理完结的事项,及时向当事服务对象反馈办理结果。

16.对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五)现场监督。交易中心领导应随机巡查,定期值守现场,健全工作监督机制,主动加强与服务对象的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通过网络舆情监控、电子监控系统,结合暗访抽查、跟踪回访等方式,加强对现场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的监督检查;对涉及现场的投诉或工作建议,切实做到“投诉必受理、受理必登记、登记必核查、核查结果必反馈”。

(六)异常情况联动处理机制。出现异常情况时,按照《甘孜州公共资源交易现场异常的情况应急处置办法》规定程序,启动联动处理机制。

(七)接受服务评价。实时跟踪了解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不断完善服务评价器、投诉卡、服务对象评议卡、投诉登记台等设施设备,健全服务对象现场评价机制,及时接受服务对象的评价。

第八条 交易平台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受贿、索贿,收受红包礼金、礼物、有价证券以及其他滥用职权或超出职责范围的行为。

(二)擅离职守,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影响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三)发表影响评标(审)专家独立评审的言论,做出不利于交易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违规传播或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等交易保密信息。

(五)违规私下接触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投标人、竞买人、评标(审)专家等有关人员。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监督人员现场行为规范

第九条 项目监督人员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觉遵守交易现场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二)至少在交易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到达交易现场。

(三)凭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在交易中心领取监督证件,佩证开展监督工作,不能转借和托管监督证件。

(四)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出现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回避。

(五)全程监督交易各环节,重点监督交易程序,主要包括开标程序、评标(审)专家抽取、各方履职、评标过程、专家行为、评标结果复核等内容。

1.监督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按法定程序开展并如实记录现场签到、资料接收、宣布纪律、告知权利义务及回避事项、资格审查、唱标(竞价)、异议答复等交易组织事项。

2.按照评标专家抽取相关规定监督专家抽取工作。

3.对需要评标的项目,监督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在开标结束后及时移送投标(响应)文件等资料进入指定评标室,防止移送过程中出现夹带、丢弃、毁损等影响交易公平公正的行为。

4.评标期间,核实、处理相关人员与评标(审)专家的通话及资料进出等事项,监督评标区(室)人员进出,防止评标(审)专家擅自离开评标区,防止非评标(审)专家人员擅自进入评标区:

(1)评标(审)专家因长时间评标需与家人电话联系的,应全程监督其办理相关事项后返回评标区,如实记录;

(2)评标(审)专家因健康、回避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而中途退场的,应商项目业主同意后,补抽评标(审)专家,期间防止其余评标(审)专家擅自离开评标区,防止退场专家再次进入评标区参与评审工作;

(3)因不能补抽评标(审)专家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监督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按交易中心提供条件封存项目评审资料;依法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时,监督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解封资料并完整移入指定评标室。

(4)因评标设施故障等确需人员进入的,应全程陪同。

6.评标结束后,按要求监督项目评审资料的整理、封存,防止评审资料遗漏、外泄。

7.及时提醒制止交易现场各方主体的不规范行为,不能现场处理的,监督封存交易资料,及时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8.及时如实记录、报告涉及交易规则、交易程序、交易组织过程的现场异常情况(多个单位派出项目监督人员的,由项目监督人员会商确定具体牵头人)。

(六)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严禁吸烟、高声喧哗、乱丢杂物,爱护公物。

第十条 项目监督人员隔夜评标监督行为规范:

(一)在专家离开评审区前宣布隔夜评标纪律。

(二)全程监督专家到达休息室。

(三)隔夜期间对专家实施全程监督,杜绝专家与外界联系、专家之间非正常联系。

(四)隔夜休息结束后,回看当晚监控录像,若有异常情况,保留证据并移送相关部门。

(五)发现专家有受贿或者与交易主体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同时告知交易中心做好记录,保留证据。

(六)廉洁自律,不与专家讨论项目评标情况,不与专家私下接触。

第十一条 项目监督人员在交易现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开专家名单信封或泄露评标(审)专家抽取信息,遗失专家抽取结果表等重要资料。

(二)迟到或擅离职守,影响开标(拍卖)、评标等交易工作正常进行。

(三)不认真监督项目交易资料或样品、物品的移送,导致资料、样品遗失或违规资料、物品被送入评标室。

(四)评标期间擅自进入评标区,对评标工作发表倾向性意见,明示或暗示评标(审)专家作出倾向性评审。

(五)将监督证件交予他人代行监督职责。

(六)不依法履行现场监督职责,强行干涉开标(拍卖)、评标活动和评标结果。

(七)向他人透露专家抽取、评标等交易保密信息;泄漏、谈论应当保密的交易事项。

(八)违规接触投标人、竞买人等利害关系人,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报酬或其他不当利益。

(九)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提醒不制止。

(十)在交易现场发生不良行为后拒绝配合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做记录、签字确认。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活动产生较坏影响的行为。


第四章  公共资源交易评标(审)专家现场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评标(审)专家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现场管理制度,服从现场管理。

(二)已接受评标邀请的,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因故临时缺席评标的,及时告知专家抽取终端。

(三)参加评标时,发现本人与招标项目、项目业主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的,主动回避。

(四)严格按照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完成评标工作。

(五)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拒绝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具有倾向性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评标期间,评标(审)专家不得离开评标(审)区。因长时间评标需与家人电话联系的,应取得项目监督人员商项目业主同意,并用评审服务区录音电话联系;因健康、回避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需要中途退场的,应取得项目监督人员商项目业主同意并及时补抽专家;评标(审)专家补抽期间,余下评标(审)专家未经允许不能离开评标区。

(七)评标完成后,及时出具、签署完整的评标报告;拒绝出具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八)遵守项目评标的保密规定。

(九)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严禁吸烟、高声喧哗、乱丢杂物,爱护公物。

(十)对招投标管理或专家管理提出合理的建议或批评。

(十一)对评审过程中的不公平公正行为及时反映或举报。

(十二)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部门提供行贿名单或上缴他人行贿钱物。

第十三条 评标(审)专家隔夜评标行为规范:

(一)服从统一的作息时间和安排。

(二)确需与外界联系的,须经项目监督人员同意并在其全程监督下使用交易中心指定电话进行,如实登记。

(三)发现异常情况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项目监督人员报告、举报或向现场工作人员反映。

第十四条 评标(审)专家在交易现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活动。

(二)将手机或具有通讯功能的其他设备、违规资料及物品等带入评标室。

(三)在评审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或者吵架、打架、斗殴等,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审秩序。

(四)评标过程中,抄袭或借鉴其他评标(审)专家的结果,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出具意见。

(五)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六)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七)向招标人(采购人)征询确定中标人意向。

(八)发现招标文件、采购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但未作废标处理。

(九)发现投标人、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串标、围标而不作废标处理。

(十)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十一)发现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条款不提出异议。

(十二)不认真核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和各类计算公式,导致评分错误。

(十三)评标(审)专家之间私下讨论、交流。

(十四)无故拖延评标时间。

(十五)评标结束前,擅自离开评标区域或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

(十六)隔夜评标期间,擅自离开休息区域,擅自与他人接触、相互串门、对外联系。

(十七)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十八)无正当理由随意更改评审结果。

(十九)不认真检查评审报告,导致评审候选人排序错误。

(二十)评审失误,未能分辨重大偏差与微小偏差,造成评审结果无效。

(二十一)评标结束后,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资料。

(二十二)无理取闹或者向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提出不合理要求。

(二十三)索要不合理的交通费或评标费。

(二十四)评标结束后泄露与评标有关的所有涉密信息。

(二十五)项目复议或复评,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

(二十六)私下接触投标人、项目监督人员、交易平台工作人员、项目业主、评标(审)专家,串通有关人员,为他人谋取好处。

(二十七)以各种方式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十八)在交易现场发生不良行为后拒绝配合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做记录、签字确认。

(二十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活动产生较坏影响的行为。


第五章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业主现场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自行组织交易现场行为规范:

(一)遵守交易现场管理制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二)按照交易中心规定预约交易场地,提交的资料应合法有效。项目延期或取消的,及时提交场地变更申请。

(三)在指定媒介发布交易公告、结果公示等交易项目信息,信息内容和格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多个媒介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四)交易当日,至少在交易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到达交易现场,持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工作证,佩证进入指定区域开展工作,组织其他交易主体佩证进场。

(五)严格按照交易文件约定,依法依规组织现场交易活动。

1.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各方人员签到、交易文件签收工作。

2.按程序组织开标、拍卖等现场交易活动。

3.妥善处理现场纠纷等异常情况,当场答复、如实记录投标人、竞买人的异议。

4.开标活动结束后,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将项目评审的所有资料、评标用具完整移送到指定评标室。

5.项目需要评标的,按照评标(审)专家抽取规定准备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专家抽取终端抽取项目评标(审)专家。

6.按规定组织项目评标活动,及时答复或组织投标人答复评标委员会澄清要求。需要隔夜评标的,按要求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7.评标委员会组成发生变化的,与项目监督人员会商,及时补抽评标(审)专家或按交易中心提供条件封存资料;依法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时,应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解封资料并完整移入指定评标室。

8.如发现未按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评标或出现明显错误的,在项目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法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9.评标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发评标(审)专家劳务费用,在项目监督人员陪同下做好评标室的资料清理工作,及时退还所有工作证。

(七)自觉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交易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保留证据、如实反映,积极配合调查。

(八)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严禁吸烟、高声喧哗、乱丢杂物,爱护公物。

(九)需要办理投标(竞买)保证金退还手续的,在规定时限内发起退还申请,及时跟踪资金退还状态。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委托交易现场行为规范:

(一)遵守交易现场管理制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二)按照委托协议内容明确的权利义务做好交易现场有关工作。

1.交易当日,至少在交易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到达交易现场,持单位介绍信、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工作证,佩证进入指定区域开展工作。

2.妥善处理现场纠纷等异常情况,会同中介服务机构当场答复、如实记录投标人、竞买人的异议。

3.交易活动结束后,参与制作签发中标(成交)文件等现场法定手续。

4.项目需要评标的,在规定时间内到专家抽取终端抽取项目评标(审)专家。

5.配合中介服务机构及时答复评标委员会澄清要求。

6.如发现未按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评标或出现明显错误的,在项目监督人员的监督下,按法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三)自觉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交易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异常情况,及时保留证据、如实反映,积极配合调查。

(四)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严禁吸烟、高声喧哗、乱丢杂物,爱护公物。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在交易现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完成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等手续,或项目内容、招标(采购、拍卖、挂牌等)方式变更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进场交易。

(二)与其他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竞买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强制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参与竞价,或者限制投标人、竞买人之间竞争。

(四)接收逾期送达或未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等拒收情形的投标(响应)文件。

(五)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六)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不服从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的管理,不配合做好现场相关工作,不依法依规履职,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七)交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

(八)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未依法从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或者确定、更换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干扰、妨碍评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或在评标(评审)时发布倾向性意见的,或与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

(十)在交易现场发生不良行为后拒绝配合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做记录、签字确认。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活动产生较坏影响的行为。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协助评标工作人员,遵循评标(审)专家现场行为规范。


第六章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现场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交易行为规范:

(一)在受托范围内依法开展交易活动。

(二)遵守交易现场管理制度,服从交易现场管理。

(三)按照交易中心规定预约交易场地,提交的资料应合法有效。项目延期或取消的,及时提交场地变更申请。

(四)在指定媒介发布交易公告、结果公示等交易项目信息,信息内容和格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多个媒介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五)交易当日,至少在交易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到达交易现场,持委托服务协议、单位介绍信领取工作证,佩证进入指定区域开展工作,组织其他交易主体佩证进场。

(六)严格按照交易文件约定,依法依规组织现场交易活动。

1.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各方人员签到、相关证明材料检查、投标文件检查签收工作。

2.按程序组织开标、拍卖等现场交易活动。

3.妥善处理现场纠纷等异常情况,当场答复、如实记录投标人、竞买人的异议、询问。

4.开标活动结束后,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将项目评审的所有资料、评标用具完整移送到指定评标室。

5.项目需要评标的,协助项目业主按照评标(审)专家抽取规定准备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专家抽取终端抽取项目评标(审)专家。

6.按规定组织项目评标活动,及时组织投标人答复评标委员会澄清要求;需要隔夜评标的,按要求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7.评标(审)专家因健康、回避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及时与项目监督人员会商,补充抽取评标(审)专家或按交易中心提供条件封存资料;依法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时,应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解封资料并完整移入指定评标室。

8.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和招标(采购)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按规定出具复核报告。

9.评标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发评标(审)专家劳务费用,在项目监督人员监督下做好评标室的资料清理,及时退还所有工作证。

(七)自觉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交易现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保留证据、如实反映,积极配合调查。

(八)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严禁吸烟、高声喧哗、乱丢杂物,爱护公物。

(九)需要办理投标(竞买)保证金退还手续的,在规定时限内发起退还申请,及时跟踪资金退还状态。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交易现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受托范围行使交易职权。

(二)不佩戴交易平台发放的工作证组织交易活动。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检查相关证明材料、检查签收投标文件。

(四)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五)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接收应该拒收的投标文件。

(六)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才开始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标识,退还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

(七)情况安排非委托服务协议约定人员组织项目交易或转让受托业务。

(八)不遵守交易现场管理制度,干扰或影响其他主体正常参加交易,干扰专家独立评审。

(九)更改、毁损、丢失项目开标资料,将与评标、评审无关的资料、物品带入评标室。

(十)隔夜评标期间,不主动回避,与评标(审)专家、监督人员同住一个宾馆。

(十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十二)采用行贿或者其他不当手段从事交易服务,以不正当理由、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竞买人。

(十三)提供虚假、伪造资料参与交易活动。

(十四)不按规定标准计发评标劳务费和交通费。

(十五)在交易现场发生不良行为后拒绝配合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做记录、签字确认。

(十六)不按规定办理投标(竞买)保证金退还手续。

(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活动产生较坏影响的行为。


第七章  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现场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现场投标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交易现场管理制度和纪律要求,服务交易现场管理。

(二)在投标(谈判、报价、磋商)截止时间前进入指定开标室或谈判室,保持会场安静,不得随意走动,通讯工具应关闭或调为静音。

(三)等候应标期间,自觉在规定区域等候,主动服从项目监督人员的监督。

(四)严格遵守评审现场出入特定区域管理制度,需进入评标室参与演示、谈判、磋商的,须在项目监督人员全程监督下实施。

(五)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其他投标人或其他人员存在违法违规、不符合招标(采购)文件规定或其他影响交易公平、公正行为的,及时向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提出异议,或向项目监督人员、交易中心现场监督人员反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交澄清或答疑。

(七)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严禁吸烟、高声喧哗、乱丢杂物,爱护公物。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交易现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与项目业主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以串标、围标、行贿、弄虚作假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成交)。

(二)以他人名义竞标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竞标。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明知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四)在被限制参与交易活动的期限内参与竞标。

(五)提供伪造、编造的资格、资质证书或其他虚假材料参与竞标;通过虚假响应、虚假陈述、虚假承诺谋取中标(成交)。

(六)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项目招投标期间资格发生变化,不通知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

(七)在交易现场拒不服从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管理,以起哄、威胁、吵闹等手段干扰现场交易秩序。

(八)擅自进入监控区、评审区等禁入区域,干扰、影响评标现场秩序;

(九)窥视、询问他人报价,与他人恶意串通参与围标、串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标人。

(十)违规联系和接触项目业主、中介机构、评标(审)专家、项目监督人员、现场工作人员等利害关系人,采取提供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等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或谋取中标(成交)。

(十一)在交易现场发生不良行为后拒绝配合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做记录、签字确认。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活动产生较坏影响的行为。


第八章  公共资源交易竞买人现场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竞买行为规范:

(一)根据项目公告和竞买须知要求,按时到达交易现场。

(二)根据组织方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在现场指定区域就坐,自觉遵守现场纪律,保持会场安静,不得随意走动,通讯工具应关闭或调为静音。

(四)发现有违法违规、不符合交易规则或其他影响交易公平、公正行为的,及时向项目监督人员或交易中心现场监督人员反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竞买结束后,竞得人按相关要求办理竞得手续,未竞得人离开交易现场。

(六)自觉维护交易现场秩序,严禁吸烟、高声喧哗、乱丢杂物,爱护公物。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在交易现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他人名义竞买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竞买。

(二)在被限制参与交易活动的期限内参与竞买。

(三)提供伪造、编造的资格、资质证书或其他虚假材料参与竞买。

(四)在交易现场拒不服从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管理,干扰现场交易秩序,影响或威胁他人正常出价。

(五)与他人(机构)恶意串通参与围标、串标。

(六)竞得后在规定时间内拒签成交确认书。

(七)在交易现场发生不良行为后拒绝配合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做记录、签字确认。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交易中心有关规定,对交易活动产生较坏影响的行为。


第九章  不规范行为处理和信用应用

第二十五条 交易平台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范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项目监督人员现场纠正、制止,报送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予以追责,涉嫌违纪的,移送执纪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督人员有违反本规范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及时纠正、制止,如实记录,报送委派单位依法依规查处,处理结果反馈交易平台。

第二十七条 评标(审)专家有违反本规范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项目监督人员、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及时纠正、制止,如实记录,报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处理结果反馈交易平台。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有违反本规范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项目监督人员、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及时纠正、制止,如实记录,报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处理结果反馈交易平台。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项目监督人员、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及时纠正、制止,如实记录,报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处理结果反馈交易平台。

第三十条 投标人有违反本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竞买人有违反本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项目监督人员、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及时纠正、制止,如实记录,报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处理结果反馈交易平台。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甘孜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